1.在医院党委的领导下,根据党章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的规定,监督检查各党支部、党员干部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情况;监督检查各科室及其工作人员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决定、命令的情况。
2.负责协助医院党委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具体组织协调工作;负责对党员和职工进行党风党纪、政风政纪的教育和纪检监察工作方针、政策的宣传;负责对医院党风党纪、政风政纪方面带有普遍性或倾向性的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并向医院党委和行政主要领导提出工作建议。
3.负责在职权范围内,对医院所属党员干部的违纪案件和各科室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违规行为的调查处理;受理对党员和监察对象违纪行为的检举、控告;受理党员和监察对象不服纪律处分的申诉,并将调查结果向医院党委和行政主要领导报告。
4.监督院内物资采购、医疗器械、各类设备、医用耗材、药品、建设改造修缮工程等方面的招投标工作以及院务公开、困难补助、评先评优、职称评聘、人员录(聘)用、各类考试、收费和其他涉及职工利益的行政事项,实行过程监督。
5.在医院党委的领导下,负责按上级党委、纪委和主管部门的要求,及时报告医院纪检监察工作情况,接受上级对医院纪检和监察工作的指导。
6.完成医院党委以及上级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任务。